記者昨日從省政府獲悉,《陜西省社會救助辦法》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受災人員的范圍及其享有的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項目,同時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公安城管須主動救助危重病人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建立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及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和社會救助受理機制,做好社會救助協調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當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社會救助,開展社會幫扶活動。各級政府應當明確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確定社會救助工作人員數量。建立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提出社會救助申請。
低保標準根據物價變動適時調整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所在縣(市、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不低于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限定標準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所轄縣(市、區)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所轄縣(市、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重點保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定比例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特困人員供養與養老醫保等銜接
辦法規定,老年、殘疾、未滿16周歲的居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特困人員供養待遇。
特困人員供養內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集中照料、治療、喪葬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將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提供所需費用。其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
自然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對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及時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政府應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可申請醫療救助
辦法正式施行后,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符合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低收入家庭中的困難人員、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均可以提出醫療救助申請。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將對特困供養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
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一定比例補貼;并將對其他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自負住院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救助。
學前教育救助對象免除保育費
辦法規定,對在學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將根據實際情況將其納入教育救助的重點群體,給予教育救助。
對學前教育階段的救助對象免除保育教育費用,并給予困難生活補助;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救助對象免除住宿等費用,給予營養膳食補助及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等生活補助;對高中教育階段(含中等職業教育)的救助對象免除學費,按最高標準發放國家助學金;對普通高等教育階段的救助對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國家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減免學費、勤工助學等救助并且提供國家助學貸款。此外,對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送教上門、遠程教育或者其他適合殘疾兒童特點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