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西安市衛計委獲悉,《西安市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其規定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自領證之日起至子女18周歲止,憑證每月領取不低于3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據相關工作人員介紹,以前是一個月不低于10元,男女單位各5元。在2016年5月26日修訂通過的《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公布之日后,獨生子女保健費每月不低于30元,一些單位已經開始執行。
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
按照《辦法》,職工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費中開支。城鎮無業居民、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和農村居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列入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預算,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按年度發放。有條件的區、縣或者單位還可適當提高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標準。
獨生子女父母可按條件享用領取
《辦法》對4種特殊情況予以規定,其他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子女未滿18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
因喪偶、離婚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及父母一方公費出國留學、帶工資上學或正在服刑期間等特殊家庭,原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者一方單位或戶籍地全額發給;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華僑或港、澳、臺公民,另一方為西安市居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只發放西安市居民一方;
再婚家庭的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并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其原領證的子女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待遇,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者一方單位或戶籍地全額發給;
獨生子女父母死亡的,以及獨生子女父母系各級人力資源市場實行人事代理的無業居民、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等,其獨生子女保健費由獨生子女戶籍地發放。
獨生子女年滿18周歲,從次月起停發保健費
獨生子女年滿18周歲,從次月起停發保健費。獨生子女死亡的,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保健費。持有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因婚姻或生育發生變動而不符合獨生子女父母保健費發放條件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并注銷其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
持戶口簿和有關證件去單位或戶籍地申報
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對象應持戶口簿、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結婚證(婚姻變動的需提供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等有關資料及時到單位或戶籍地進行申報。
冒領、多領將被追回并納入個人誠信體系
《辦法》要求,建立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發放公示制度,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對象必須在所在單位、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范圍內進行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對于個人隱瞞事實冒領、多領獨生子女保健費人員,追回已享受的保健費,并將情況納入個人誠信體系,涉及法律問題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落實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各類先進,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并將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在兌現獨生子女保健費的過程中,對貪污挪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