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瑣事發生沖突,女子張某用鉛筆刀戳傷妯娌眼睛。近日,張某被三原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賠償對方11778.54元。
被告人張某和受害人王某是妯娌,2016年10月18日,張某因家庭瑣事與王某發生口角,繼而相互廝打,廝打過程中,張某用隨身攜帶的折疊鉛筆刀將王某右眼戳傷。經鑒定王某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三原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在法院主持調解過程中,被告人態度積極,悔罪態度明顯。經社區矯正調查評估,被告人張某平時表現良好,有悔罪表現,適宜社區矯正,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對被告人張某可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楊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