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閉幕的陜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批準《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的決定。該條例將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經批準的集中供熱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溫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室溫達到規定標準,并根據供熱、用熱雙方確認的不達標天數,去除基本熱費后,按照一定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還熱費的20%;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供熱企業應在每年集中供熱期結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戶并辦理退費。
違反本規定,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由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對單位用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用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記者 趙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