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省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4月10日,《陜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發布,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福利性企業事業單位除外。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上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般按月繳納,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配合稅務機關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殘疾人聯合會申報上一年本單位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數。未按照規定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進行審核確定,并提供給稅務機關。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額繳入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商省殘疾人聯合會確定。符合國家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工商登記、企業職工數等情況。
雷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