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記者從榆林市人民檢察院獲悉,榆林一家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因拒不支付工人工資,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2003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榆林市注冊成立一家貿易公司,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雇用胡某等6人在公司工作,從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共拖欠胡某等6人工資22.455萬元。2014年11月25日,榆林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責令該公司限期支付所欠職工工資,但該公司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2017年6月21日,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某某作為這家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涉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