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通訊員 劉建平)近日,漢濱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裁決團隊審查了一起因公司股東未實繳出資即轉讓股權,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遂被申請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案件。
據悉,陳某某申請執行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程序中因該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執行一度陷入僵局。后申請執行人陳某某了解到該公司股東有未如實出資且未支付對價即轉讓股權的行為,遂向漢濱法院申請追加該股東為本案被執行人。漢濱法院執行局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交證據查明,該公司股東確有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裁定追加該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為本案被執行人,案件的執行至此得到轉機。
近幾年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日益增多,公司作為債務人的情況也不在少數,而各種逃避執行的手段也層出不窮,但切實解決執行難的法制之網正日益緊密。作為公司股東,本應如實出資,如出資不實,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經申請將依法被納入被執行人,應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